审计规章制度

时间:2025-05-23 15:57:50
审计规章制度

审计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审计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计规章制度1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工作计划,制定并完善会计、财务及审计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的审计工作。

5、监督、指导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编制公司年度综合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分析经济活动,提出改善建议。

3、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4、审核、合并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6、做好财务预算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7、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与完整。

8、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预测等财务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作为公司决策参考。

9、检查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通过内部审计,监督其财务运行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10、制定内部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分析报告,发布、传递统计信息。

11、协助和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保持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

12、搞好部门建设,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工作;管理财会人员,做好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财会业务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部门工作绩效。

13、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主要工作要求:

1、工作计划

1.1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每季度首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出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计划,年度计划上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1.2工作计划的制定要及时、客观,要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3按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计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工作计划,并做好修改记录。

2、制定制度

2.1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法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投资管理、综合统计、财务管理等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2.2确保各项制度、细则得到贯彻实施:实施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准备、动员工作,如出现疑问和异议要立即认真解答和处理;要及时跟踪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子公司考核与审计

3.1及时对各所属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做好离任审计工作和重大财务事项的专项审计工作。

3.2在审计中必须旁证材料收集齐全,做好工作底稿,做好调查记录;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要跟踪审计报告执行结果,及时将有关资料、档案归档保管。

3.3按月收集、整理并按季度分析所属子公司财务报表,形成财务分析报告,提交各所属子公司董事会(长)和公司分管领导。

3.4监督各所属子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召集各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召开财务分析会,对于其出现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3.5根据公司关于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有关规定,参与考核委派至各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并提出考核意见。

3.6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各所属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收集各项经济指标,并

提交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4、统计

4.1统计指标设置合理,工作规范,保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条理性,妥善保管有关统计资料。

4.2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及时,数据审核认真,保证有效性和准确性。

4.3每月(季、年)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要将上月(季、年)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公司分管领导;每季(年)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年)度的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公司分管领导。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上报统计报表。

4.4月度报表要附有文字说明,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4.5编制报表的过程中,要仔细核对数据,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对外报送的报表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

5、其他业务

5.1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报废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经过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5.2制订固定资产目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分类核算,认真审查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报废等是否符合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季度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每年度终了45天内,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5.3负责按时交纳税款。

5.4及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变更和年检等工作。

5.5根据公司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查各类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报销手续完备后的当天完成费用报销的制单。

5.6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发放工资、奖金等人员费用;按时缴纳公积金及各种劳动保险费。

5.7按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查办理职工备用金、借款手续,并定期(3个月)清理职工个人的备用金及借款账户。

5.8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查办理信用卡的核销手续,及时核对信用卡往来账户,并补足公司信用卡余额,保证公司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5.9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核对与关联企业的往来账目,编制往来账目余额调节表,并在下一季度进行账务调整。

6、其他工作

61搞好部门员工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员工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6.2积极参与公司文化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协助和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保持部门之间良好的沟通。

6.3定期检查本部门计划完成和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做好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按时向总经理汇报。

6.4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和总经理交给的其他任务。……此处隐藏9317个字……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交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着重说明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审计规章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经、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 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建设项目总金额的0.5%和审减金额的15%收取费用,用于解决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审计机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所需的办公费用。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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